如何利用合同巧节税发布时间:2018/7/27 19:09:13

某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收到货物支付货款,该公司收到货款开具发票,2017年10月15日该企业签订设备销售合同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当月货物即发出,但由于对方资金紧张未支付货款,该企业也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2018年1月3日,接税务机关通知对该公司进行风险应对,发现了该公司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责令补缴2017年度增值税145万元(1000/1.17*0.17),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累计三个月的滞纳金约6.5万元左右。所得税收入确认也应该确认在2017年度,年报时还应多缴纳所得税38.6万元[(1000/1.17-7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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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合同签订设备安装调试时间并且制作对方验收反馈流程。

第二步:

合同约定安装调试期3个月(具体时间必须与设备性能和用途相匹配),并且约定待收到对方调试完毕验收反馈后对方付款开具发票。

第三步:

2018年1月税务机关检查时该合同约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通俗的讲,没安装调试完毕就没验收成功,不算你销售成立,你这一笔税款理所应当不在2017年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没有理由让你补税。

第四步:

节约税收成本:6.5 万元+145+38.6=190.1万元以及对应3个月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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