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还是小规模供货商,不能只看购入环节节税额发布时间:2018/8/3 15:18:08

企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在采购货物时,选择不同的供货商,企业负担的税负不同。众所周知,在货物不含税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取得17%、6%、3%(税率减低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6%)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时的纳税总额是依次递增的。
由于税收成本原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减少因“票”造成的损失,在采购货物时尽量不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货,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货,也会使劲压价,这种过分的税收成本导向,不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
例如:某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计划外购一批货物。假设用该批货物生产的产品当月全部销售,售价50万元。(为简化过程,说明道理,我们只考虑销售收入、进货成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方案一,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该货物的不含税价4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现金流出额46.8万元。应纳增值税50×17%-6.8=1.7(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204万元,企业所得税(50-40-0.204)×25%=2.449(万元)。应纳税总额为4.353万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含税价格为39.495万元(测算数字),进项税额1.18485万元,现金流出额40.6798万元。应纳增值税50×17%-1.2=7.31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8778万元,所得税2.28054万元。应纳税总额为10.4735万元。
对上述两个方案,如果单一看节税额选择供货方,很容易作出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错误决定。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现金净流量、价格折让临界点和其他因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结论分析:
1、把两个方案进行比较,方案一的购进环节多付出现金6.12万元,纳税环节少缴税金6.12万元;方案二的购进环节少付出现金6.12万元,纳税环节多缴税金6.12万元。
运用现金流量分析,两种方案的现金净流量相等,从两种企业购买货物没有区别。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价格为46.8万元的货物,从小规模处购入价格为40.6798万元!这里的40.6798是一个价格临界点。
也就是说,这个价格能使从小规模企业进货的现金净流量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货的现金净流量相等。简单地说,就是购进环节多(少)支出部分等于纳税环节少(多)支付部分。所以,从资金的数额来看,选择一般纳税人和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差别。
2、除了税收的因素,我们还应该重视另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经过一定时间的投资再投资,货币的总额会有所变化。方案二在采购环节中现金流出量比方案一少6.12万元,这部分资金是在下月初申报缴税时流出的,相当于在不增加任何筹资成本、使用费用的情况下,增加了企业投资和再投资的流动资金。
从这个角度来看,选择小规模企业更有利于企业节约开支。

结果说明,方案二更符合货币资金价值因素,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理。

方案一 金额 方案二 金额 差异比较
现金流出 46.8 现金流出 40.67985 6.12015
不含税售价 40 不含税售价 39.495 0.505
进项税额 6.8 进项税额 1.18485 5.61515
应纳增值税 1.7 应纳增值税 7.31515 -5.61515
城建教育费附加 0.204 城建教育费附加 0.877818 -0.673818
企业所得税 2.449 企业所得税 2.2805455 0.1684545
总税额合计 4.353 总税额合计 10.473514 -6.1205135


结论:在上述例子中,只要从小规模处购入价格高于40.6798万元这个价格临界点,则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经济效益最大化;
反之,如果从小规模处购入价格低于40.6798万元(含本数)这个价格临界点,则从小规模处购入货物更合算。

这个例子说明,税收筹划仅用某一方面的效益标准,很难评价筹划结果的好与坏。需要从筹划面对的整个购销全过程来比较,要用综合效益指标进行比较,单方面、阶段性的比较不能说明问题,有时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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