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新政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优惠政策发布时间:2017/10/26 7:15:59

(一)政策依据
1.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政策精要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和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金融机构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小额贷款公司2017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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