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跨境税收新政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发布时间:2017/1/9 3:59:23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精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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