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税收新政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新政策发布时间:2017/6/28 6:49:43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八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执行期间: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3.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执行期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精要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3.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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