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税收新政 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发布时间:2017/5/23 6:52:24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
执行期间: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精要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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