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餐饮业税收新政 外卖食品增值税政策发布时间:2017/1/4 6:57:40

(一)政策依据
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12月24日起执行
(二)政策精要
1.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主业走---由销售货物变为餐饮服务,税率降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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