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住宿业税收新政  住宿场所提供会议服务适用税目发布时间:2016/9/22 7:03:57

(一)政策依据
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十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12月24日起执行
(二)政策精要
1.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率不变,但可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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