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旅游业税收新政  游览场所经营索道等适用税目发布时间:2017/4/11 7:07:17

(一)政策依据
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12月24日起执行
(二)政策精要
1.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交通运输变为文化体育服务,税率降低 由11%降为6%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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