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新政  利息收入增值税新政策发布时间:2017/7/26 7:12:25

(一)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注释、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项、附件3第四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3.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十八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执行期间:自2016年12月24日起执行
5.财税〔2017〕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五条
执行期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精要
1.财税〔2016〕36号附件1注释: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四条: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财税〔2016〕140号第十八条: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三条: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8.财税〔2017〕58号第五条: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第六条中,取消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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