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2016〕14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5/9 19:20:35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县级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从5月10日起,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业务时,全省统一实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升级规范(1),即: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对于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以及各市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在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业务时,税务机关经办人要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见附件)左下部空白处签章,并标注办理日期;在右下空白处加盖业务专用章。
 
附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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