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2009〕92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预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3/30 21:15:22

自2009年3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市供电局(公司)、县(区)电力局(公司)的净电费收入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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