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8〕252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9/8 21:34:20

为加强对中国石化华北分公司在我省境内各生产、经营地的增值税管理,凡中国石化华北分公司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及其货物销售等业务的发生地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应要求其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分别归集货物生产和销售情况,并建立相关货物的生产、销售账簿,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检查。 

Copyright © 2017 懒人智慧谷   版权所有  陕ICP备170230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