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7〕195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9/13 21:36:55

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地市级分行、支行应依法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各地市级分行、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当月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依法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补税额,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省各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预征率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预征率暂确定为零。
各金融机构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统一使用《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环节专用申报表》(见附件),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缴税款后,应将预缴税款情况在每月5日前上报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应纳税额的依据。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内通过“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内)”模块,将其下属的各地市级分行、支行的申报模式认定为“被汇总申报”,地市级分行、支行暂不在综合征管软件内进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预征业务申报。
各金融机构系统内调拨实物黄金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金融机构内部调拨结算单,调拨结算单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各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向购买方开具由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地市级分行、支行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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