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2006〕42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6/1/17 21:58: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销售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税款缴纳方式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预征环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见附件四)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系统内调拨)依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税额,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黄陵采供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延川采供站当月应缴增值税的管理暂不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征收管理办法,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直接汇总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统一申报缴纳。
(二)结算环节:中石化销售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作为全系统税款的结算中心,按月汇总全系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扣除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结算税额,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预征率及税额计算
(一)预征率: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的增值税预征率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确定。预征率现暂定为0.5%。
(二)预征税额的计算: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的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预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当月应税销售额×预征率
(三)结算税额的计算:中石化销售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应按月对全系统的应缴增值税额进行结算,其结算公式为:结算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月预征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四)结算税额的缴纳: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应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当期应缴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及时结算。中石化销售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应于次月20日至月底前将结算税额向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三、有关报表资料的审核与报送
(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当月预征税款的同时,应填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环节专用申报表》。税款入库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应将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在每月20日前上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按月汇总后,作为扣减当月预征税款的依据。
(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应按月将其当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于20日前报送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作为其结算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报送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必须进行认真审核。
四、税收管理
(一)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征收管理办法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的税收日常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领购及金税工程中涉及的认证、报税等项工作仍维持现行格局不变,即由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内调拨应税成品油及其他货物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内部调拨结算单》,该调拨结算单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对外销售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的管理办法前,各所属单位应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留抵数额及应缴增值税的欠税数额进行认真的清理、确认,并填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系统2005年1—12月增值税清算表》,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上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纳入全系统增值税清算。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加强税收征管,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按规定对已征增值税款进行结算,不得寅吃卯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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