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5〕242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11/4 22:02:16

目前,我省在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企业将实际对外销售的普通水泥(PO水泥)通过销售、财务部门做假账,以复合水泥(PC水泥)和粉煤灰水泥(PF水泥)申报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部分企业申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PO水泥、PC水泥和PF水泥其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以下简称“废渣”)的渗量明显不够30%,而是通过生产、财务部门做假账,虚增水泥配料中的废渣量,或在生料配料中虚增粉煤灰和煤矸石代替黏土的渗用量,加大废渣的渗入量;三是由于部分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的渗入量时,没有考虑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废渣的总体情况,使部分企业将生产PO水泥渗入的废渣量计算到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PC水泥或PF水泥中,虚增废渣的渗入比例;四是多数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已淘汰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由于工艺设备条件较差,企业生产的水泥产品想要达到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规定的条件,仍然十分困难,而实际上这些企业生产的全部或大部分水泥产品都享受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述问题违背了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地区之间税收政策执行不平衡、增值税税款流失严重和纳税人之间不平等竞争,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反映强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促进企业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1.考虑到PO水泥中国家标准规定混合材的渗入量不允许超过15%,我省水泥生产企业生料配料中采用废渣代替粘土配料,从目前生产工艺的现状看,其代替量不高,PO水泥原料中废渣渗入量基本上不可能超过30%。因此,原则上不再批准PO水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水泥产品,省局将在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后,安排市国家税务局调查审核,在充分论证和调查审核的基础上,省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设备工艺条件、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环保要求及管理现状,对具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水泥产品予以公布。
3.对具备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水泥产品,由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提出意见后,层报省局审批。
4.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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