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5〕7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时间:2005/3/11 22:13:51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供暖期间给各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产品的收入乘以各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产品的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比例之和除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销售热力产品的总收入计算确定(加权平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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