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2005〕5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2/23 22:14:40

一、鉴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目前没有独立电价、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实际及我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现状,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管理,保证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对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和其他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在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预缴、由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结算缴纳的办法。
纳入在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预缴、由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户县热电厂、渭河发电厂、略阳发电厂、韩城发电厂、延安发电厂、户县第二发电厂、灞桥热电厂;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安康水电厂。
发电环节增值税的预征率。电力产品增值税的预征率为4元/千千瓦时、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的预征率为3%。
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供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和其他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缴纳的办法。
纳入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西安、咸阳、渭南、宝鸡、安康、铜川、延安、商洛、汉中市供电局、榆林分公司、西安高压供电局。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号。取消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凭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号,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审核、抵扣工作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有关金税工程进项税额数据采集、认证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监管工作。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所需普通发票可以在当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领购,并由发票供应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
其他发供电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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