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发布时间:2000/4/3 23:22:50

(根据财税〔2013〕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该优惠政策已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目支线飞机的生产和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产支线飞机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4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证增值税。
二、对生产支线飞机所需进口尚不能国产化的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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