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5〕2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增值税等收入划转比例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3/9 12:5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8〕37号)精神,根据成品油消费税税额调整情况,对《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9〕82号)做如下调整。
一、将财预〔2008〕479号文第四条第三款中“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增值税为3.6%、城市维护建设税为6.9%、教育费附加收入为3.0%) ”调整为“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增值税为2.3%、城市维护建设税4.5%、教育费附加收入为1.9% )”。
二、将财预〔2009〕8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中“其中:
增值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17%×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1.17+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1.17)×相关炼化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1.17+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1.17 )×相关炼化企业教育费附加适用比例”调整为:
“其中:
增值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52.6%+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58.3%)×17%×25%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52.6%×1.17+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58.3%×1.17)×相关炼化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52.6%×1.17+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58.3%×1.17)×相关炼化企业教育费附加适用比例。”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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