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3/31 12:06: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娇子(红韵)等12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所属类别: 税收法规->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料简码: 043097 
适用范围: 国家 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业类型: 通用政策 纳税人类型: 全部 
文件级别: 规范性文件 是否税收优惠: 否 
更新日期: 2017年06月19日 生效日期:  
国地税选择: 通用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键字: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承租 集体土地 

录入单位: 知识库运维组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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