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6〕7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5/23 22:27: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自2016 年5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同时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为做好相关预算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划分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相应改变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所有行业或企业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含免抵调增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含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收入,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由中央与地方实行50 : 50 比例分享。
    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原增值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50 : 50 比例分享。
    补缴和按政策规定退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统一执行新的收入划分办法,由中央与地方按50 : 50 比例分享或负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归属。
    二、收入缴库
    原增值税收入调整分享比例后,缴库科目不变,列“国内增值税”科目(1010101 项)下的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 % , 地方50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全部列“改征增值税”( 1010104 项)下的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 % ,地方50 % ”。补缴营业税列“营业税”〔10103款)下的相关科目,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 % ,地方50 % ”。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入退库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退库流程不变,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 % ,地方50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营改增全面试点后,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退付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数额,按50 : 50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地方改征增值税收入,同时按100 %调增中央出口退税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收入退还书等凭证和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继续由中央国库统一退付,待形成共享增值税收入后,其中应由地方负担的50 %部分,年终通过结算上解中央。
    四、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除外,下同),地方分享50 % 部分,继续实行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比例定期分配的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在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填列“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收入”( 101010403 目),预算级次填列“中央50%、中央50%(待分配)”国库部门将其中50 %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101010402 目), 50 %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收入”( 101010403 目)。列入“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01010402 目)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后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退库,按照上述预算科目和级次办理。
    五、关于收入调库
    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自2016 年5月1 日起施行,为了便于中央与地方办理相关调库事宜,之前下发的《 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2016〕2号)暂执行至5月31 日,在此期间各地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统一通过省级分库进行调库,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发起,会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省以下国库是否调库及具体调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具体调库数额以2016 年5 月份金库收入报表为依据计算确定,由财政部发文另行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改征增值税调库事宜,由财政部具体办理
原增值税调库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营改增试点国内增值税划出”科目改征增值税调库由省级财政部门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划出”和“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划入”科目。营业税调库也比照上述方法办理具体流程按照《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悠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 号)办理。
    六、科目设置
    (一)调整部分科目说明。
    将“改征增值税”( 10101040目)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101010402 目)科目说明修改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分享50% 部分统计改征增值税数额时不计入本科目,以免重复。中央财政期末分配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将“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101010429 目)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国家税务局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 将“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 101010461 目)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调增的改征增值税。”
    将“营业税”( 10103 款)下原所有科目说明中的“中央收入科目”、“地方收入科目”,统一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增设部分科目。
    增设“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收入”( 101010403 目),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增设“营改增试点国内增值税划出”, ( 101010162 目),科目说明为“中央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由中央国库划至省级国库的原国内增值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增设“营改增试点国内增值税划入”( 101010163 目),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省级国库收到中央国库划入的原国内增值税收入。”
增设“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划出”( 101010462目),科目说明为“地方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由省级国库划至中央国库的改征增值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增设“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划入”( 101010463 目),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因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中央国库收到省级国库划入的改征增值税收入。”
    增设“营业税划出”( 1010330 项),科目说明为“地方专用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由省级国库划至中央国库的营业税收入。以负数记录。”
    增设“营业税划入”( 1010331 项),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国库收到省级国库划入的营业税收入。”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原增值税收入,确保试点顺利实施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除上文另有规定外,本通知自2016 年6 月1 日起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275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442 号)、《 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明电〔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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