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2/4 23:19: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l日至2018年12月31日。

Copyright © 2017 懒人智慧谷   版权所有  陕ICP备170230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