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发布时间:2015/11/13 0:10:10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以下称97号文件),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之后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6号,以下称6号公告),并先后下发了四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名单,以及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
现将第五批符合条件的94家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布,其中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77家;经中国金币总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授权经销商17家。明确对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97号文件和6号公告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
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
编号 纳税人名称
金融机构(77家)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1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2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2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3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3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3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3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3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3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3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4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4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4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4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4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4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4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5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5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5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5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5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5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5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5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5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6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6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6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6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6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6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6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6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6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7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7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7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7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7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
7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7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7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17家)
78 深圳金雅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79 深圳市金宇阳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80 四川友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81 深圳市星月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82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北京)有限公司 
83 天津市彩金科技礼品有限公司
74 多边金都商业有限公司
85 江苏恒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86 成都银钞科技有限公司
87 国金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88 河南家家信珠宝有限公司
89 福州珍艺钱币有限公司
90 唐山市鼎润钱币有限公司
91 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
92 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
93 深圳市翠绿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94 深圳市聚宝名斋珠宝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发文日期: 2015年11月10日 【全文有效】 【主动公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的证明资料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一、公告背景
为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多个文件,就办理免税手续所需的证明资料进行了明确。执行中,由于两个税种所要求提供的免税证明资料存在差异,且可供纳税人选择的证明方式不多,给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带来了不便。纳税人希望能够统一两个税种的免税证明资料,并尽可能明确多种形式的证明资料以供选择。为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梳理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并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分不同情形应报送的资料
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1.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优化服务的要求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公告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三、公告所带来的变化
(一)统一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资料。公告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了统一和归并,并区分离婚分割财产、无偿赠与亲属、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继承或接受遗赠4种情形,分类予以列示,消除了原管理规定中两个税种免税证明资料的差异,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操作,方便纳税人对照提供。
(二)简化了办理免税手续须提供的证明资料。公告从便利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的角度出发,对所需证明资料进行了简化。如:父母无偿赠与子女的,只要户口簿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即可。
(三)增加了证明资料的可选择性。公告列举了证明资料的多种形式,并以“或者”的方式进行表述,为纳税人提供了多种选择,方便纳税人提供。如:离婚分割财产的,纳税人只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即可。
(四)重申了公证资料的核心内容。财产关系的转移,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要的证明资料是划清税收征免界限的关键。因此,公告对于特定情形的赠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将公证资料列入了证明资料范畴,但办理免税所需的公证资料只需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或有权继承(接受遗赠)即可,无须对财产本身进行公证。这样处理,可以避免因政策误读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四、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证明资料均以本公告为准,与本公告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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