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4/2/24 22:30: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车辆车船税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与交强险实现联网征收。实施车船税联网征收,通过税务部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平台架构内的车船税管理子系统与保险行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联网,实现了车船税代收代缴与交强险承保的信息共享和流程对接,夯实了车船税税源管理基础,提高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水平,方便了纳税人依法缴纳车船税,是部门配合转变职能、服务群众的有效措施。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税务、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
        二、各地要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尚未实现车船税联网征收的地区,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联合工作组,抓紧采购硬件设备、部署车船税管理子系统,及时与保险行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开展联调联测,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具备条件后及时上线。已经实现车船税联网征收的地区,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利用第三方数据对车船税税源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充分发挥车船税联网征收的功效。已经自行与保险行业实现联网的地区,要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的数据要求,开发数据接口,实现与车船税管理子系统的信息交换。推广使用金税三期工程的地区,要与金税三期工程软件进行衔接。
        三、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解缴和相关手续费支付的管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省级保险机构集中申报税款,进一步提高税款入库和手续费支付效率。
四、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科学编制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支付结算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支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标准暂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收入的5%执行。手续费中不低于代收代缴车船税收入的1%部分,应当用于保险业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涉税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将加强对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的指导,建立工作监督和情况通报制度。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推广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系统设计,拓展系统功能,不断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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