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2/16 0:2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Copyright © 2017 懒人智慧谷   版权所有  陕ICP备170230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