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2〕4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时间:2012/10/23 0:5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简化操作,经研究,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2年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仍按原预算科目和缴库程序缴入中央国库,执行中作为中央收入,年终结算时由中央财政按照财预〔2012〕383号核定的分配比例补助给地方。
二、2012年的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仍按原预算科目和缴库程序缴入注册地国库,执行中作为注册地地方收入。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比例应属于其他省市分享的收入,年终结算时由注册地财政上解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分配到相关地区。
三、为保证上述办法实施,财预〔2012〕383号中第三条“预算科目调整”、第四条“缴库程序”和第五条“其他”中的(二)、(三)款今年暂不执行,从2013年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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