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9/24 0:55: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印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认定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二)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总额应在3000 万元以上,申报领域范围如下: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办公套件、开发支撑软件、信息安全、中文信息处理与输出、涉农软件和服务、工业软件和服务、智能分析软件、地理信息软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内容软件、能源交通电信金融软件和服务、医疗卫生教育及政务管理软件、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云计算平台、移动互联网、高技术服务软件(只含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三)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软件企业,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应不含随硬件产品出口的嵌入式软件出口收入。
  (四)按照《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类条件申报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领域范围如下:高性能处理器和存储器芯片设计、移动智能终端芯片设计、信息安全核心芯片设计、集成电路EDA工具及IP核设计、物联网专用芯片设计、模拟及数模混合电路设计。
  (五)获认定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为2011年和2012年。2011年为《认定办法》所指“认定年度”。
  二、认定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税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 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二)请地方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并于2012年11月12日前将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情况和核实情况联合报送认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不能以名额有限等理由限制企业申报。
  (三)认定主管部门将按《认定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200家、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40家)择优认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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