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1〕89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和降低手机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4/28 19:22:1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可按下列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检测费。
(一)涉及型号核准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35000元。单频段手机按50%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频段(含蓝牙功能)加收30%。增加工作制式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二)涉及进网许可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70000元。单频段手机按50%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制式加收30%。增加工作频段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三)涉及3C认证的检测收费标准,每型号20000元。对充电器已单独获得认证的手机按85%计收,每增加一个工作制式加收10%。增加工作频段和工作状态不增加收费。
二、各检测机构收取上述检测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对检测不合格的,进行复检时不再另行收费。
三、各检测机构应为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并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报告。各种检测限定时间为:型号核准检测6个工作日;进网许可检测2G手机8个工作日、3G手机12个工作日;3C认证检测7个工作日(不含充电器认证检测)。由于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5天以内(含5天)的减半收取检测费;超出规定时间5天以上的不得收取检测费。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限定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测项目,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检测和收费,不得擅自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向企业收费,严禁强制检测强行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检测。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17 懒人智慧谷   版权所有  陕ICP备170230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