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133号发布时间:2004/8/3 20:01: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南京海关:
为落实《苏州工业园区中国新加坡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八次中方理事会议纪要》(国阅〔2004〕71号)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经审核予以退税意见的精神,现将有关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三、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是对保税仓储物流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尝试,请当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管理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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