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产发〔2012〕45号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2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11/14 21:17: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2012 年提出申请进口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序号  企业所在地      企业名称
 1   北京     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
 3   天津     天津市灵感创然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4   天津     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
 5   天津     天津戛唛影视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   江西     萍乡市凯天网络有限公司
 7   江西     江西笛卡传媒有限公司
 8   浙江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9   山东     山东中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O  河南     郑州谷晶创艺动漫有限公司
 11  广东     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
 12  广东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2012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已经结束,2011年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10家企业全部通过年审,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有效期延至2013年6月30日。具体名单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见附件)。
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每年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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