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2012 年提出申请进口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序号 企业所在地 企业名称
1 北京 北京万豪天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
3 天津 天津市灵感创然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4 天津 天津福丰达动漫游戏制作有限公司
5 天津 天津戛唛影视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 江西 萍乡市凯天网络有限公司
7 江西 江西笛卡传媒有限公司
8 浙江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9 山东 山东中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O 河南 郑州谷晶创艺动漫有限公司
11 广东 环球数码媒体科技研究(深圳)有限公司
12 广东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2012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年审工作已经结束,2011年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10家企业全部通过年审,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有效期延至2013年6月30日。具体名单见《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见附件)。
已获得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每年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