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5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意见发布时间:2010/4/27 19:4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部门协调配合的指示精神,有效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决定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组织保障,形成执法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为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协调办案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协调、解决三方协作过程中的问题;督促协调机制各方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内容;适时总结三方协调配合经验做法,印发各地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为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的承办单位。其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及时向海关提供相关信息,防范、查处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办骗取出口退(免)税犯罪案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及时接收海关、税务机关移送的情报线索,适时介入案件调查,及时侦办骗取出口退(免)税案件。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将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骗取出口退税线索或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移送税务、公安机关,协助税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各承办单位应指定联络人员负责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相关事宜。涉及本部门其他单位的事宜,由承办单位协调处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应督促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和海关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三方协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协作机制,推进三方多层次多领域的协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拓展合作方式,加强信息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定期召开协调办案会议,主要内容为:通报进出口货物异常情况;分析进出口环节骗税新动向、新手段、新特点;交流骗税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三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案件查办经验和检查手段创新情况。协调办案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国家税务总局承办,遇有特定情况随时召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在各级税务、公安机关和海关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原则上,信息交换只在三方同级、同地机关之间传递,信息需求方如需获取他方上级或下级或异地相关信息时,应通过本系统的上级或下级或异地机关向信息提供方提出需求;信息提供方应在本机关业务范围内利用自身手段,尽最大可能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需求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用于交换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涉案进出口企业情况,涉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国内申报纳税情况,企业货物及劳务生产、流通、进出口等各环节涉及的异常信息,税收违法犯罪线索,其他用于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税务机关根据海关要求,向海关提供出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对相关企业、行业、货物的调查结果;海关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或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企业涉嫌伪报品名和价格、瞒报数量等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行业或某类商品出口量突然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出口退(免)税额异常变动且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信息;海关、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公安、税务部门要及时向海关部门通报在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走私方面的动态线索;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和海关提供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案件查办情况,提出改进税收征管和海关监管工作建议。
三方交换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工作使用,未经信息提供方许可,不得向协调机制之外的其他机构提供。
三、整合优势资源,合作查办案件
在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活动中,要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侦查优势、海关部门的情报优势、税务机关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调查取证协作机制和大要案件联合督办查办机制。
对于海关办理的“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协助海关查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增值税发票真伪等情况;对于公安、税务机关查办的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案件,海关应当协助提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通关数据。
案件查办过程中要依托三方协调机制,以核查货物出口业务真实性为核心,围绕出口企业是否确有货物出口、出口行为是否真实、出口货物纳税情况是否足额真实进行调查;对于经海关、税务机关查证掌握一定线索的案件,公安机关要适时介入,及时监控和取证,实行公安、税务、海关“联合取证、同步办案”,切实解决以往查办涉嫌骗税案件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形成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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